首页
  • HTML
  • HTML
  • CSS
  • 技术文档
  • GitHub技巧
  • Nodejs
  • 博客搭建
  • 测试
  • 学习
  • 面试
  • 心情杂货
  • 实用技巧
  • 友情链接
  • 法律法规与标准库

    • 现行法律
    •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废止法律
    • 国家规范
    • 行业规范
  • 标准合同范本与条款库

    • 标准合同范本
    • 标准条款库
收藏
  • 分类
  • 标签
  • 归档
关于
GitHub (opens new window)

Lin

一个浑浑噩噩的造价小透明
首页
  • HTML
  • HTML
  • CSS
  • 技术文档
  • GitHub技巧
  • Nodejs
  • 博客搭建
  • 测试
  • 学习
  • 面试
  • 心情杂货
  • 实用技巧
  • 友情链接
  • 法律法规与标准库

    • 现行法律
    •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废止法律
    • 国家规范
    • 行业规范
  • 标准合同范本与条款库

    • 标准合同范本
    • 标准条款库
收藏
  • 分类
  • 标签
  • 归档
关于
GitHub (opens new window)
  • 法律法规与标准库

    • 法律法规与标准库
    • 现行法律

      • 宪法

      • 宪法相关法

      • 民法商法

      • 行政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 经济法

        • 社会法

        • 刑法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废止法律

      • 国家规范

      • 行业规范

    • 标准合同范本与条款库

    • 法律法规与标准库
    • 法规
    • 法律法规与标准库
    • 现行法律
    • 行政法
    宁
    2025-06-22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opens new window)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最近更新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06-22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06-22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06-22
    更多文章>
    Theme by Vdoing | Copyright © 2021-2025 Evan Xu | MIT License | 桂ICP备2024034950号 | 桂公网安备45142202000030
    • 跟随系统
    • 浅色模式
    • 深色模式
    • 阅读模式